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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bat365中文官方网站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09-06      来源:bat365在线平台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有关要求,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明确细化研究生导师的责任与义务,是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才兼备、又红又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坚实保障。

第三条明确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在立德树人职责的履行中,应当以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引领研究生、指导研究生、关爱研究生。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真正把为学、为事、为人统一起来。遵循研究生教育和成长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专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四条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惰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研究生,以黄大年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爱国情怀,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成为塑造学生品格、品行、品味的“大先生”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研究生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六条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七条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参与本单位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整体规划,支持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开展相关工作,实现协同推进,形成育人合力;切实加强课程思政建设,结合学科发展、专业特点,开展有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动将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融入教学科研环节;每学期应组织研究生进行时事政策理论学习和研讨,每月应与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谈心谈话,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活动。

第八条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订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品判性思维;引导研究生开拓学术视野,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科学研究,探索科学问题;每月应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学术问题,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

第九条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研究生参加高水平的学科竞赛;指导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社会实践环节;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条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引导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将小我融入大我,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支持研究生结合自己专业所长参加志愿服务、挂职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十一条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每学期要开展以学术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学风教育;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坚决杜绝编造数据、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确保成果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全方位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发挥综合性大学多学科优势,以国家科研平台、重大项目、交叉学科科研团队为载体,构建高水平科研育人平台;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鼓励研究生开展学科交叉研究工作,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博士生国际学术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对研究生的心理疏导,密切关注研究生心理状态,培养研究生积极阳光心态和健康人格,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加强人文关怀,关心研究生生活,了解研究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准确掌握研究生现实状况,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就业,提升研究生的品德修养、奋斗精神、综合素质,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加强就业指导,提供相关就业信息,积极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

第十四条参与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将严格管理与细致关怀有机结合,将管理工作融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加强校规校纪教育,规范研究生日常行为;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提升研究生安全意识,强化实验安全方面的培训;在涉及学籍异动、评奖评优等研究生重大利益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超期研究生的管理,强化分类指导。

第四章研究生导师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完善多层次研究生导师培训体系。研究生导师培训由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学校专题培训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常规培训三种类型构成,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制订和完善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研究生导师交流与研讨,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尊重和保障研究生导师自主性,维护和规范研究生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积极听取研究生导师意见,提升研究生导师工作满意度.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本细则,制订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成立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为成员的考核工作小组,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考核工作。考核可采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培养单位党委会对考核结果做出认定。

第十七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工作在每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工作开展前完成。

第十八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结果,学校将强化考核结果在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中的合理使用。凡完成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要求,且不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者,考核结果视为合格;凡未完成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要求,或存在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相关规定者,将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方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查、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工作和学校组织的优秀研究生导师、最美研究生导师、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师德标兵等评选活动。

第二十条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异的研究生导师加大奖励力度。学校对优秀研究生导师予以公开表彰奖励,校内各级各类宣传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研究生导师集体和个人事迹进行大力宣传,强化示范引领作用的发挥。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导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须在结果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