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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聘用对象:在我校长期工作(在华停留90日以上)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专家、外籍专业教师、外籍语言教师、外籍管理人员、外籍博士后等及其随行家属。

为了方便国家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办理来华工作手续,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国家外专局制定了《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将来华工作外国人分为A外国高端人才、B外国专业人才、C外国普通人员三类,按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其中A类人才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手续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

外国人随行家属,特指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随行家属可持私人事务签证(S1字签证)入境。随行家属的签证办理需具体咨询当地的中国使领馆。随行家属若陪同拟聘外国人在华生活须在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拟聘外国人入境前

(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拟聘外国人应在入境前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并办理职业签证(Z字签证),入境后方可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办妥居留许可后,职业签证作废,居留许可相当于多次入境签证。

职业签证适用于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通常为三个月一次入境有效,无停留期,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的有效时间由外国人工作许可有效期决定,一般最长为5年。

(二)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吉林省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聘用单位可为其在入境前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拟聘外国人持《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至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人才签证(R字签证)。入境后凭人才签证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

(2)获得国际重要奖项;

(3)各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4)具有高端人才认定材料的外国专家。

人才签证适用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签证有效期为5-10年,一年内可多次往返,每次在华停留不超过180天,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签发相同期限、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


拟聘外国人入境后

(三)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

聘用单位须协助外国人在入境后30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入境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表

入境后5日内——进行身体检查

入境后7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入境后25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在办妥居留许可之前不可出境,否则职业签证失效,将导致其无法再次入境。

居留许可办理完毕后原入境签证作废,居留许可相当于多次入境签证。

(四)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

若外国人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足2个月;或者经聘用单位和外国人协商确定,需要签订新的聘用合同,延长在华工作时间,则聘用单位须协助外国人申请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业务须在《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到期45日之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过期将不能提交延期申请,需按照重新申请办理。

因此,请务必在居留许可到期前至少60天完成新合同的签订,以便给延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足够的办理时间,避免造成在华非法居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其他损失;

如果外国人的住宿登记表和外国人体检表已过期,也须在居留许可到期前至少60天重新进行体检。

(五)变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变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

(六)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吉林省外国专家局注销。申请人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注销。

(七)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报纸上登载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件。

(八)在境内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材料应按照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要求提交。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入选国内人才计划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部分A类人才);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短期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或《短期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九)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根据公安部2017年印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方案》,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更名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改革正式启动。

2017年12月12日,吉林省公安厅发布了七项支持长春新区建设发展的出入境政策措施,降低外籍高层次人才准入门槛,畅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渠道,吸引外籍华人回国创新创业,放宽外籍华人长期居留限制。

其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办理对象和所需材料如下:

1.国家项目外籍专家及随行家属(随行家属指配偶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对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中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人才)及其配偶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经长春新区管委会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3.外国人已在长春新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随同申请。

4.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长春新区工作,或外籍华人在长春新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5.“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换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